01、裁判要旨
即使勞動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原單位離職證明導致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可以選擇在一個月內終止與其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并未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故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02、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某某時裝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向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公司認為:向某某不提供簽訂勞動合同必備資料,致使雙方無法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向某某,申請人無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勞終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屬適用法律不當,故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03、法院觀點
廣東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即使向某某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原單位離職證明導致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某公司仍可以選擇在一個月內終止與向某某的勞動關系,但某某公司并未終止與向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在某某公司未終止與向某某之間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向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即須向向某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故某某公司主張向某某不提供簽訂勞動合同必備資料致使雙方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2013年12月17日,廣東省高院作出(2013)粵高法民申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深圳市某某時裝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
04、律師評析
“勞動法典”特邀請嘉賓、廣東省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市羅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偉律師認為:
如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能否作為二倍工資的免責情形?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
本案中,在勞動者沒有提供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在1個月內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其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仍使用勞動者,且不與其簽訂勞動者,故應支付二倍工資。
故如果勞動者未能提供離職證明,為避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時被勞動者的用單位起訴的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如確需使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的HR應當及時向原單位核實勞動者離職情況,然后在一個月內決定是終止勞動關系,還是繼續使用勞動者并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2013)粵高法民申字第1603號)